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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維護時間:99.04.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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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,領有牌照之汽、機車其定期檢驗規定次數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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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自用小客車、大型重型機車(LPG瓦斯車、租賃車
、幼童專用車除外)新領牌照後出廠未滿5年者免檢驗,出廠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檢驗一次,10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二次,並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申請檢驗。「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
小客貨兩用車定期檢驗,未滿三年者 免予定期檢驗,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,每年至少檢驗一次,六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之規定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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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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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,並於指定日期
前一個月內申請檢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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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其他車輛出廠5年內者每年檢驗一次,5年以上者每年檢驗
二次,
並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申請檢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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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注意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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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車輛定期檢驗不以通知為要件,車輛所有人應依行車執照上之指定
檢驗日期於前後一個月內(營業大客車應於指定檢驗日期前一個月內)申請檢驗。惟雖在檢驗期限內,但已逾指定檢驗日期
,且需同時
申辦換補照或各項異動登記,則需先經檢驗
合格後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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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檢驗不合格者,應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,申請覆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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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凡於當日或七日內第一次覆驗者(同一檢驗地點),不必再繳納檢
驗費但需掛號後再檢驗;第八日
或第二次覆驗者,仍須重新繳檢驗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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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請車主依行車執照上有效日期一個月內持行照、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換照窗口辦理,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換經查獲者,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之罰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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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,車輛之檢驗共分三大項,茲分述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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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申請牌照檢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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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、機車及拖車新領牌照或繳、吊、註銷後重領牌照之檢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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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定期檢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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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(含大型重型機車)所有人應於指定檢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
(營業大客車應於指定檢驗日期前一個月內)持行車執照、有效日滿30日以上之汽車強制保險證強制保險卡
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(自用小型車除外)申請定期檢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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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臨時檢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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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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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,經送廠修復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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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汽車出廠十年以上、機車出廠五年以上,辦理轉讓過戶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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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汽車號牌遺失、號牌損壞,車輛失竊未辦理註銷前復尋獲
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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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或對行駛有安全之虞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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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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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車輛申領牌照檢驗如為製造或代檢廠商代檢者,應於檢驗合格後一年內領照。在監理機關檢驗者,應於檢驗合格後一個月內領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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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車輛定期檢驗除可在全國各監理機關檢驗外,亦可至全國各委託代檢廠商代檢,惟逾定期檢驗日期7個月以上者,需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檢驗(未註銷前可申請至其他監理機關代驗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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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申請牌照檢驗、臨時檢驗或列管車輛之定期檢驗或車輛各項變更檢驗,均需至監理機關檢驗,不可至委託代檢廠檢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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