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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拒不過戶註銷、點交後違規案件歸責

歸責新(舊)車主

一、車輛已出售,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,交通案件歸責新(舊)車主辦理方式:

(一)

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,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,仍應向本站辦理申訴:

(二)

新車主拒不過戶,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,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,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。

(三)

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,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,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、印章,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,至本站一樓車輛異動窗口辦理拒不過戶手續。

(四)

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,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,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(指定使用人)。

二、車輛點交前,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(舊)車主辦理方式:

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

(一)

申請函

(二)

法院點交函

(四)

監理站函

(五)

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

 

填妥使用人姓名(身分證統一編號)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,等資料逕寄至本站即可,本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(既使用人)負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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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維護單位: 【為民服務資料室】| 資料維護時間:99.06.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