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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違規時間限於85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前(10年內),經本站易處逕註之案件。
(二)僅限於罰鍰不繳納,經本站依法易處逕註駕照之違規案件,惟駕照因吊扣、吊銷處分未到案,而遭註銷者,例如酒後駕車、吊扣期間駕車等,不在此限。
(三)繳清所有違規罰鍰(含該筆逕註駕照之違規案件),方得申請核發駕照。
(四)重新核發之駕駛執照,自重新核發日起生效,不溯及既往有效(意即駕駛執照核發前,仍屬逕註在案,故核發前被舉發無照駕駛違規,仍須依無照駕駛處罰)。
(五)本項申請以受易處吊銷處分時車(駕)籍所在地為本站管轄者(不受理越區申請)。
(六)由本站第四股(2樓)違規窗口人員依規定審查,如資格符合者,於結清罰鍰後,方得申請核發駕照或牌照 |